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加强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肉品卫生监督
文章来源:淄博卫生网
作者:zbwsj
发布时间: (
2008-8-7
) 浏览次数:11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4日至5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按照《条例》要求和卫生部陈啸宏副部长在7月30日全国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立即行动,对17家集体食堂采购生猪产品卫生进行集中监督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看,齐鲁石化、金岭铁矿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台帐和验收制度,所采购的生猪肉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且有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了较完善的索证台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将结合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集体食堂等消费单位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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