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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颁布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 2008-9-28 ) 浏览次数:21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已于2008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第15号公告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显著提升农村经济水平,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迈上新台阶。
    作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分别从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路政管理等方面对农村公路工作作出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堆放物料等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此外,《条例》还区分不同情形,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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