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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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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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年过七旬的潘老太有三女一子。多年来,潘老太一直对小女儿特别疼爱,帮她解决了工作和户口问题。近两年,这曾经与潘老太最贴心的“小棉袄”却与潘老太因琐事产生了矛盾。潘老太一气之下将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小女儿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房屋租赁费800元、今后医疗费的80%以及此前自己因生活向他人的借款2万元。
小女儿认为,母亲要求的赡养费数额过高,母亲可以到自己家居住,其执意租房单独生活加重了儿女的负担,医疗费只能承担25%,2万元借款不属于赡养范畴拒绝承担。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小女儿每月给付潘老太生活费100元;房屋租赁费的25%以及医疗费的25%。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苦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义务的确定要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经济状况来确定,不因父母对子女付出的多寡而改变。
潘老太在起诉要求生活费时,必须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自己的切实需要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其提出的赡养要求明显过高。同时,虽然潘老太对小女儿的付出较多,但法律不会因此而改变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比例,她不能要求小女儿多尽赡养义务,承担其今后医疗费的80%。此外,借款与赡养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子女对父母的债务没有必然的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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