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作者:区劳动局
发布时间: (
20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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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此工资不包括加班费。除加班费外,夜班费、高温费、福利费以及保险费等均不在最低工资之列。
针对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加班费的计基数应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为标准。如果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那么应该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来确定。
针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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