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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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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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职工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违法用工者说“不”。日前,龙口市东莱街道某公司就因不与职工陈某签订劳动合同,而被陈某告到了仲裁庭,向其支付了双倍工资。
陈某于2008年5月份应聘到该公司上班,双方讲好每月工资800元,陈某自到公司起就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劳资部门以前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签合同为由告知陈某等等再说。一个月后,当陈某再次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知其试用期内不合格,让其辞职走人,陈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部门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在劳动部门的干涉下,该公司向陈某支付了16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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