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jsw
作者:fgk
发布时间: (
2008-8-26
) 浏览次数:70
受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依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受理范围:户口在本镇,将要离开本市(区)范围内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居住生活(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
受理程序:
1、申请: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1)居民身份证;(2)本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同时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办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填写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下达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决定,并载明不服该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受理时限:即时发证或作出不予办理决定。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
免费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信息维护部门:jsw 责任编辑:jsw 联系方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