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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教科]计生委
发布时间: (
200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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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男不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每月不少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城镇和农村居民均适用的有: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地)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的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政党劳动力的;
(3)曾患不孕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10)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2、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有四项:
(1)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内定居的;
(4)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3、生育要求:
符合以上条件的,还必须达到年龄要求并经过批准,才能生育:一是女方系再育的,年龄须年满三十周岁,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二是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三是生育计划指标内安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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