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jsw
作者:fgk
发布时间: (
200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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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市广大育龄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许多家庭为此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特别是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患者,不仅给其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对他们进行救助,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实行生活补助(以下简称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围绕建立和谐社会、和谐计生,进一步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救助机制,有效解决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引导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适用范围及补助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常住户口在威海市范围内,经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组织鉴定为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人员。
三、补助标准
对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依据并发症鉴定等级进行生活补助:
一等:因节育手术直接造成手术对象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一定的安葬费和抚恤金,并发给配偶及子女1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二等: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属城市居民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属农村居民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三等: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属城市居民的,每人每月补助260元;属农村居民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四等: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但未累及功能障碍,只需作一般长期治疗者,不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均补助50元。
四、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补助资金由市、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负担30%,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70%。市级财政负担部分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拨付到各市区(开发区)财政,各市区(开发区)财政在接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连同本级财政所负担的资金,一并划拨到委托发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发放机构),委托发放机构按约定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补助金足额发放到补助对象的个人补助帐户。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由市及各市区(开发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每年的9 月份由节育并发症患者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节育并发症鉴定书(1990年10月1日前无鉴定书的要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属单位职工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将经单位审查盖章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2.审批。
(1) 村(居)委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于每年的10月10日前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一并报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
(3)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自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确认,审查无误后,建立并发症生活补助人员信息档案,并将名单批复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最后将确认的补助发放对象名册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同时提交同级财政局和委托发放机构。
(4)市人口计生委自收到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对象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计算出市级财政需要承担的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局。
六、发放对象的确认
1.补助发放对象的最终确认权在各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结果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要告知申请人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2.补助发放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要变更补助标准:经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组织复查,证明并发症已经减轻或加重至另一个等级的。
3.补助标准变更程序: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依据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组织的鉴定,对补助发放变更对象进行确认后,将变更补助标准人员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局和委托发放机构;市人口计生委将变更补助标准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
4.补助发放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并从次月起停止对其发放补助:(1)补助发放对象死亡的;(2) 拒绝参加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组织的定期复查或经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组织复查,证明已经康复的;(3) 户口迁到威海市范围之外的;(4)经查实不属于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
5.补助资格终止程序:(1)村(居)委会、单位统计拟取消补助资格人员名单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汇总后报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3)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后,将被取消补助资格人员名册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局和生活补助委托发放机构,注销补助对象个人补助账户;(4)市人口计生委将被取消补助资格人员名册报市财政局。
6.变更补助标准或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需书面通知补助发放对象本人或家属,说明理由,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公示。
7.补助发放对象一经确认,如果没有需要变更和停发的情形,不需每年申请,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每年按照初次确认的名单及所需金额拨款发放;如有变动的,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变更。
七、发放方式
补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2007年的生活补助金从1月1日算起。各市区(开发区)财政要建立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帐户,并负责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建立补助对象个人补助账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到人。
八、加强领导
把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工作协调,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九、监督管理
1.各级在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的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补助金的到位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金的行为。
2.各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局应对补助发放对象定期组织复查,复查费用列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费用之中。
3.节育并发症人员依据本意见享受的生活补助为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的补助。节育并发症人员按照本意见享受的生活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不得抵消其并发症治疗费和依法应该享有的其它补助。
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由威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