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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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gk
发布时间: (
200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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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发〔2008〕10 号
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2008 年6 月23 日)
为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全面加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
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人口
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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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是对因工作不力、
措施不落实,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适用
对象包括: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自治组织
及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的负责人、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违反《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
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二、适用情形
单位和个人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一)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中被确定为不
合格等次的;
(二)连续两年被列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的
镇、街道办事处的;
(三)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或
违法行政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及因违法行政行为
引起集体越级上访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或严重干扰考核评估工作的;
(五)违反《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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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进行终
止妊娠手术的;
(六)未实行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
责任制,未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导致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不力,管理与服务制度不落
实的;
(七)未按照市委、市政府与其签订的《统筹解决人
口问题职责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职责,给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影响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成绩的;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未按照规定标准落实
到位,严重影响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落实不到位,群
众反映强烈的;
(十)当事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十一)市区(开发区)计划生育合法生育率低于88%,
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合法生育率低于85%,机关、企
事业单位或村(居)民自治组织出现违法生育行为的。
三、否决内容
(一)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被授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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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评先选优;已被授予荣誉称号或参
与评先选优的,取消其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选优资格。
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从事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不得参与评先选优,不得易地
易岗提拔任职。上述人员若已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应跟踪
否决。已晋职晋级的,应降至原职级;已被评为先进或优
秀的,应取消其获得的荣誉。
(二)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
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的负责人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属于企业和村(居)民自治组织的,在年度考核中计划生
育工作不得分。
(三)连续两年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
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从事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由组织、人
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四)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当事人,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从否决决定
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评先选优,不得录(聘)用、
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领导职务,不得推荐其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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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已晋职晋级的,应降至原职级;
已被评为先进或优秀的,应取消其获得的荣誉。
四、否决权限及程序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由各级党
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统一领导,各级人口和计
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
“一票否决”意见后,应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审核,报同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批准后执
行,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市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工委、管委实施“一
票否决”的,应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意见,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后执行。
(三)对中央、省属驻威单位和市直部门、单位实施
“一票否决”的,应由所在市区、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审查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
府批准后执行。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责任人拟被提拔担任
上一级职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对其负责的人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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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并提出考评意见。
(五)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否决期满后由作出
否决决定的机关进行考核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继续对
其实行“一票否决”,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六)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
察、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各级党
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作出“一票否决”的决定
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理。各有关单位在进行评先选优资格审查、
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征求同级或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关。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 意见
中共威海市委办公室 2008 年6 月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