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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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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双零”家庭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的简称。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人均土地不足0.3亩、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年平均水平为准)50%以下、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城乡“双零”家庭申报、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一、个人申请。
符合以上条件的城乡“双零”家庭可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等有效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农村居民家庭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人均占有土地数量及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提出城乡“双零”家庭申请,填报《城乡“双零”家庭申请登记表》。
二、社区(村)初审。
社区(村)接到辖区内城乡“双零”家庭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初审,并入户进行调查走访。对符合条件的“双零”家庭经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市(区)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1、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社区(村)提交的本辖区内城乡“双零”家庭申请后,对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进行复核。
2、经审查无误后在《城乡“双零”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上报所在地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确认。同时将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劳动99三版软件中的“零就业家庭管理系统”。
四、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确认。
1、审批确认。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的城乡“双零”家庭网络信息和《城乡“双零”家庭申请登记表》后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双零”家庭进行最终审批确认。
2、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进行回访,了解“双零”家庭成员的技能特长、培训意向、择业愿望,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方案。
3、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实行统一编号,建立统一数据库,并向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4、对已接受援助并实现了稳定就业的城乡“双零”家庭进行认定,并在网络系统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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