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威海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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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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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由各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统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是失业职工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不得出租、转借、涂改和损坏。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
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指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其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程序
1、个人申请。失业人员持《失业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4张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
2、居委会初审。居委会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上述申领范围,是否已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上盖章,连同有关证件(《失业证》、身份证)统一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3、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接到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公示2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盖章确认,并连同有关材料(《失业证》、身份证)报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4、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核发。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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