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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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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政发〔2008〕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 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市政府确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60 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 元。
二、根据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 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月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中央、省、部队属驻威企业和外地驻威单位执行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执行,市政府威政发〔2006〕73 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工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威海军分区,中央、省驻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