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威海市农业局
作者:
发布时间: (
2008-3-10
) 浏览次数:550
地理标志产品
威海大花生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编号:
威海大花生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地理标志使用许可人(甲方):威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11号 邮编:264200
电话:5202797 传真:5202797
法定代表人:申德鹏 职务:主任
地理标志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一节 定义
第一条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下列词语定义为:
1、标志:威海大花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及其文字组合;
2、产品:经甲方核准并许可使用地理标志的花生原料及加工产品;
3、核准产量:经甲方核准的花生产量,加工原料用量;
4、核准产地:经甲方核准的威海区域内的花生原料的原产地;
5、包装:附有标志并用于花生产品的包装形式和材料;
6、物料:一切附有标志,用于花生产品及企业宣传的广告、宣传物品;
7、标志使用编号:甲方统一核定的表明地理标志产品的类别、年份和序号的编号。
第二节 总则
第二条 标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威海大花生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甲方是标志的的唯一所有权人和许可权人。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标志许可。
第四条 乙方已充分了解有关标志管理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标志使用权,并接受甲方有关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甲方愿意在乙方遵守标志管理的规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授权乙方在产品上使用标志。
第三节 标志使用许可
第五条 甲方根据考察和监测结论,按照本合同条款,授权乙方在产品 上使用标志,其核准产量在《威海大花生地理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中注明。
第六条 标志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产量和核准产地的产品,乙方不得超出核准产量和核准产地的范围使用标志,或者进行可导致他人对产地和品质发生误解的宣传。
第七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将标志转让或许可给第三者使用。
第四节 标志使用形式
第八条 乙方用于产品包装上的标志,必须设置于包装箱(袋)左上角显著位置,同时附有许可编号及“经威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字样。乙方原有的包装和物料自通知之日起最长可延期使用十二个月,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 在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在包装上使用甲方有偿提供的防伪标签。
第五节 缴费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地理标志使用收费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RMB)
1 申请费 200元
2 监督检查费 500元
3 标志使用费 800元*X
4 国家商标局备案费 600元
X为产品个数。
1、领取《使用证》前一次性缴纳申请费、监督检查费和商标局备案费,计 元;
2、分年度缴纳标志使用费,各年缴纳数额及时限为:
第一年标志使用费,计 元,于领取《使用证》前缴纳;
第二年标志使用费,计 元,于使用标志第一年期满前一个月缴纳。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第五条所述产品发生改变时,第十条第2项中的标志使用费数额需按标准重新核准。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齐第十条第1项费用及第2项第一年的标志使用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再次申请标志使用权,必须重新履行使用规则程序。
第六节 使用证
第十三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缴纳规定费用后,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颁发《使用证》。该《使用证》是合法和有效使用标志的唯一凭证。
第十四条 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一旦失去产品的标志使用权,所持该产品的《使用证》即行失效。
第七节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测所需的样品由乙方按标准无偿提供;乙方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提出须仲裁检测的,其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再根据检测结果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组织实施的检查,甲方可根据质量监督的需要,检查乙方的生产环境、原料来源、生产规模、包装及物料库等有关场所,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及票据,抽取检测样品。乙方应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其标志和防伪标签使用的监督检查,遵照甲方的要求停止和纠正违反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节 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向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标准和期限进行整改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其标志使用权,而不必经过行政或司法裁决:
1、经甲方抽检,其产品的标签、感官及其它非卫生安全指标不符合标准;
2、原料的原产地超出威海行政区域范围;
3、将标志转让或许可给第三者使用;
4、经国家质量监督检测,其产品理化、卫生指标不符合标准;
5、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三个月未缴纳标志使用费;
6、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九节 许可期限与终止
第十九条 许可使用标志的期限为二年,使用期限以证书为准。乙方如继续使用标志,必须于期满前九十天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另行签订标志使用合同。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许可自动终止:
1、 因第十八条情况而导致本合同终止;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丧失生产条件,而乙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暂停使用标志申请;
3、乙方停业、解散、倒闭,或者失去原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乙方必须自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当许可期满终止,如果乙方不再或未获准继续使用标志,乙方生产的产品不允许使用附有原许可编号的包装和物料。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期满后,如果获准继续使用标志并另行签订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尚未用完的附有原许可编号的包装和物料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许可终止,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标志,并交回《使用证》。任何超过规定期限使用标志或《使用证》的,均属侵权行为。
第二十五条 许可终止后,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履行有关终止条款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许可终止,乙方所交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十节 公告
第二十七条 甲方通过媒体对下列产品品种予以公告:
1、 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颁发《使用证》的产品品种;
2、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许可的产品品种。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标志使用许可人(甲方): 标志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