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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三查”工作的思考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 2008-8-7 ) 浏览次数:144

    计划生育“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是人口计生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其根本目的在于采集、核实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掌握育龄妇女的孕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了解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及其需求,全面提高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的准确率、及时率和完整度,保证统计质量,为人口计生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有利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列管和跟踪管理,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整体推进。

    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人口计生工作“三为主”的大力宣传,随着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工作机制的逐步建立,“三查”作为计划生育的必要手段和措施已逐渐被人们采用,并且得到普遍认可。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育龄妇女对“三查”尤其是生殖健康检查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外出流动人口队伍越来越庞大,大量的育龄妇女外出谋生和就业,致使地方各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三查”工作一度呈现“到位率越来越低,‘三查’效果越来越差”的现象。虽然近年来很多地方花大力气狠抓了“三查”工作,也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但在一些乡镇(街道),“工作越来越难,压力越来越大”的问题也逐步显现。

    一,计划生育“三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育龄妇女流动性大,“三查”工作难以组织落实到位。“三查”工作难以组织落实的原因,从客观上看,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大量育龄妇女的外出流动,给计划生育“三查”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从主观上看,一方面由于工作难度增大,增加了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工作成本提高了,一些地方乡镇(街道)领导及计生干部存在畏难情绪,没有真正地去抓具体、抓落实,使一些外出“三查”对象无法组织到位参与“三查”;另一方面,育龄妇女的思想认识未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三查”对国家及其个人的重要性,或有意回避“三查”,或怕麻烦不愿参加“三查”,造成外出育龄妇女的“三查”到位率低。

    2.“三查”形式单一,育龄群众反映强烈,抵触情绪大。对于“三查”,多年来许多地方人口计生部门与各乡镇(街道)一直按单一、固定的模式操作,大都以育龄妇女分片(区)通知到位、定点接受医生检查的单一方式进行,这种“定时定点坐诊、集中检查”的“突击”方式在上世纪刚开始实行“三为主”方针的形势下是行之有效的,故一直得以沿用,但这种“三查”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强制管理色彩,在当今新形势下已普遍不被育龄妇女所接受,育龄妇女主动参加“三查”的积极性不高,存在怕、厌、躲“三查”的现象。

    3.医疗设施差,技术力量弱,“三查”的服务质量欠佳,尤其是生殖健康服务水平低,对育龄妇女缺乏吸引力。“三查”作为人口计生工作中专业性、技术性、操作性很强的一项具体工作,对医疗设施、服务人员素质等硬件、软件都有很高的要求,但有些地方乡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却无专业医师承担“三查”技术服务工作,且工作环境、医疗设施较差,造成很多地方乡镇“三查”质量欠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偏低,对育龄妇女逐渐失去吸引力。

    4.“三查”目的性不够明确,针对性不够强。“三查”的目的是什么?“三查”要取得什么效果?通过“三查”可落实哪些具体工作?这是每个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从事及参与“三查”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清楚的问题。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一些地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乃至个别计生干部、计生服务人员对该问题都未认识到位,工作缺乏针对性,达不到“三查”的真正目的,起不到“三查”应有的作用。

    5.分类指导不够,重点管理对象不突出。许多地方“三查”实行的是普查,即只要是育龄妇女,尤其是已婚育龄妇女,不区分其实际生育情况和节育情况,全部列为“三查”的必查对象,既造成重点对象不突出,分类指导不明显,又增加了人、财、物投入的压力。从优质服务要求上看,扩大服务对象无疑是正确的,但从管理效果看,这样确定“三查”对象必然会增加许多工作量,应查对象的“三查”到位率也常常得不到保证。尤其是重点管理对象的不明确,导致了大量重点对象“三查”遗漏,而重点对象正是产生非政策生育的主要群体,从而造成政策外生育人数的增加。

    二,对计划生育“三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计划生育“三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改进和加强:

    1.以宣传教育为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应将宣传教育贯穿到“查前、查中、查后”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大力宣传,积极引导,努力营造工作氛围。一是通过宣传教育,使人口计生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乡镇(街道)、村(居)从事或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充分认识“三查”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从而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去从事“三查”工作;二是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育龄群众真正意识到“三查”的必要性,从而主动、积极、踊跃地参加“三查”。

    2.转变“三查”方式,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是动态的,“三查”的工作对象更是动态的,集中“突击”的“三查”方式明显缺乏机动性、灵活性,应尝试改变过去这种单一模式,变集中“突击”为经常性服务工作。唯有经常性地开展“三查”,才能充分利用现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方便广大育龄妇女,提高“三查”服务到位率。

    3.改进“三查”设备,增强服务技术力量,提高“三查”专业水平。根据高质量“三查”工作的目的要求,要加强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服务设备与人员,提高“三查”能力与水平。对于不能满足“三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应予以更换或更新,对于不具备“三查”专业服务素质的技术人员应积极加强培训和调整。只有以精良的设备、精湛的技术作保障,计划生育“三查”服务水平才会有质的提高,“三查”效果才会增强。

    4.坚持“三查”对象的分类指导,力求“三查”工作的整体推进。从管理与服务的角度看,计划生育的“三查”对象可分为服务对象与管理对象、一般对象与重点对象、普查对象与必查对象等。坚持分类指导,就是把服务对象与管理对象区别开来,把一般对象与重点对象区别开来,把普查对象与必查对象区别开来,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进而整体推进“三查”工作上水平。如对孕情、环情等基本信息清楚的服务对象和一般对象以宣传教育为主,根据育龄妇女个人意愿来组织“三查”。而对于管理对象、重点对象、必查对象则以政府引导为主,把“三查”作为重点对象重点列管与跟踪管理的手段之一,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提高“三查”工作水平,以达促进计划生育工作之目的。

    5.寓管理子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是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更是“三查”工作的要求。在当前计划生育“三查”工作中主要应做好五个结合:

    一是把“三查”工作与计划生育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对结合起来,寓信息监测于“三查”之中。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是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是人口计生决策的依据,由于这些信息的动态性,需要定期进行监测。“三查”是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的重要途径,通过“三查”可以收集到育龄妇女的孕情、环情及其它基本信息,应充分发挥好“三查”的基本功能,寓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础信息监测于其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质量。

    二是把“三查”与提高育龄妇女人口计生知识知晓率结合起来,寓政策法规及计生基础知识培训于“三查”之中。“三查”是宣传培训的有效载体,利用“三查”这一特殊载体进行宣传与培训,既可以提高育龄妇女人白计生知识知晓率,又可以使我国人口计生政策深入育龄妇女心中,进而促进广大育龄妇女生育观念的转变。

    三是把“三查”与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结合起来,寓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政策外怀孕的补救工作于“三查”之中。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政策外怀孕的补救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而技术性要求极强的“三查”工作正好为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政策外怀孕的补救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工作平台。因此,应把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政策外怀孕的补救与“三查”结合起来,通过“三查”掌握的孕情、环情,可以适时、安全、可靠地为服务对象落实结扎、放环、皮埋等措施,为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从而控制非政策怀孕和非政策生育。

    四是把“三查”与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寓流动人口动态信息监测与政策外生育控制于“三查”之中。“三查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监测的一种手段,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中显得尤为重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三查”或回户籍地接受“三查”,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来说都是必要的。通过现居住地“三查”,可以掌握外来流动人口的准确孕情、环情,为户籍地提供外出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通过户籍地的“三查”,可以掌握外出或拟外出流动人口的孕情、环情,为流人地提供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进行流动人口动态信息监测的同时,可以相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等工作措施,从而促进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是把“三查”与农民健康体检、婚检结合起来,寓妇科病防治于“三查”之中。优质服务开展以来,在“查环、查孕、查病”并举的“三查”工作中,“查病”是广大育龄妇女的需要,也是人口计生优质服务的要求,针对目前计划生育“三查”工作中“查环、查孕”到位而“查病”不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把农民健康体检、婚检与“三查”结合起来,通过农民健康体检、婚检与“三查”的结合,做好妇科病防治,做到早预防、早治疗。

    此外,还可以把随访服务、政策咨询、业务考核等工作与“三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寓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于“三查”服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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