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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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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
(1)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为他们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从2006年开始,各地要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建立集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高校毕业生以 从事自由职业、短期就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就业的,各级政府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来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毕业生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时,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