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jnmzj
作者:mzj
发布时间: (
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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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建委印发了《关于对市区低收入家庭进行资格认定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通知》规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需符合四个条件:第一,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60%,家庭成员中至少要有一人为城区常驻户口。第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三,申请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第四,申请家庭有两名以上成员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从9月1日起,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均可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提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暨审批表,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后,发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信》。低收入家庭可持民政部门发放的资格认定证明信,向建设(房管)部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在保障方式上,对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的保障标准为:一口人20平方米;两口人人均17平方米;三口人以上人均15平方米。租赁补贴则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差别性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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