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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jnmzj 作者:mzj 发布时间: ( 2008-6-10 ) 浏览次数:148

         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今后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可依据该《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优抚对象将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医疗优惠减免。保障范围将过去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享受的医疗保障规定扩大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各类医疗保障范围,并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城镇户口的“三属”、复员军人作为有单位人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予以保障。过去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享受的公费医疗待遇,现办法规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费享受各类报销,总报销比例达60%~100%。并将过去由乡镇政府对优抚对象酌情照顾改为享受多重医疗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全部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在社会保险报销后,将再次享受民政部门的住院费报销和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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