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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 2008-10-7 ) 浏览次数:38

颗粒饲料能用技术条件(GB/T 16765-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鸡、蛋鸭、仔猪、免颗粒饲料加工质量的主要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的肉鸡、蛋鸭、仔猪、免颗粒饲料。

2、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004-85 试验筛用金属丝编织方孔网GB 6435-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GB 10647-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 10648-93 饲料标签GB 13078-91 饲料卫生标准GB/T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含粉率 颗粒饲料中所含粉料(2.0mm筛下物)质量占其总质量的百分比。

3.2粉化率  见GB 10647。

4.1感官性状  颗粒色泽均匀,无发霉变质及异嗅。

4.2水分  按相应的配合饲料标准执行。

4.3加工指标(见表1)表1.

加工指标饲料种类 直径(d)mm 长度(i)mm 含粉率% 粉化率%

肉鸡料 ≤5.0 2.0d 4.01) 10.01)

蛋鸭料 ≤8.0

仔猪料 ≤5.0

兔料 ≤6.0

注:测定含粉率及粉化率通常是在颗粒冷却后立即测定。颗粒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应在5℃以内。

4.4卫生标准  按GB13078规定执行。

5.1试样及制备  按GB/T 14699执行。应注意不使颗粒破碎,取样约1.21kg。

5.2水分测定  按GB 6435执行。

5.3直径与长度测定

5.3.1工具  游标卡尺。

5.3.2步骤  从样品中随机选取5粒,用游标卡尺逐个测定直径;取20粒,逐个测定长度。

5.3.3结果计算  分别计算颗粒直径与长度的平均值,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一位小数。

5.4含粉率及粉化率测定

5.4.1仪器设备  标准筛一套(GB 6004);  顶击式标准筛振筛机(频率220次/min,行程25mm);  粉化仪(双箱体式);  天平(感量0.1g)。

5.4.2含粉率测定步骤及计算

5.4.2.1 将样品(5.1)用四分法分为两份,每份约600g(m1),放于2.0mm的筛格内,在 振筛机上筛理5min或用手工筛(每分钟110-120次,往复范围10cm),将筛下物称量(m2)。

5.4.2.2 含粉率按式(1)计算:   Ф=m2/m1×100----------------(1) 式中:Ф1—含粉率,%; m2—2.0筛下物质量,g; m1—样品质量,g。

5.4.2.3 允许差: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数值表示至一位小数。

5.4.3粉化率测定步骤及计算

5.4.3.1 测定步骤:将样品(5.1)用四分法分为两份,每份约600g,放于规定筛孔的筛格(按表2选用)内,在振筛机上预筛5min,也可用手工筛(同5.4.2.1),从筛上物中分别称取样品500g(m3)两份。各装入粉化仪的两个回转箱内,盖紧箱盖,开动机器,使箱体回转500转,停机后取出样品,放于规定筛孔的筛格内(见表2),在振筛机上筛理5min,或用手工筛(同5.4.2.1),将筛下物称量(m4),(如同时需测含粉率则可在预筛时,用2.0mm及规定筛孔的筛格相叠使用)。

表2 不同颗粒直径规定用筛孔尺寸 mm颗粒直径

2.5 3.0 3.5 4.0 4.5 5.0 6.0 8.0

筛孔尺寸 2.0 2.8 2.8 3.35 4.0 4.0 5.6 6.7

5.4.3.2 粉化率按式(2)计算:  Ф2=m4/m3×100----------------(2) 式中:Ф2—粉化率,%; m4—回转后筛下物质量g; m3—回转前样品质量,g;

5.4.3.3 允许差: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数值表示至一位小数。

6.1水分 按相应配合饲料标准执行。

6.2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界限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界限见表3。

表3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的界限项目 标准规定值 分析允许误差(绝对误差) 判定合格的界限

含粉率 ≤4.0 1.5 ≤5.5

.粉化率 ≤10.0 1.5 ≤11.5

注:表中分析允许误差为不同实验室,不同操作者试验结果之间差值。

7.1感官性状、水分、直径、长度、含粉率、粉化率为出厂检验项目。

7.2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以根据工艺、设备、原料等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对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9.1标签  按GB 10648执行。

9.2包装、运输、贮存  按相应配合饲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信息维护部门:市畜牧局 责任编辑:市畜牧局 联系方式:2317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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