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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精料补充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 2008-10-7 ) 浏览次数:28

 

奶牛精料补充料(SB/T 10261-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牛精料补充料的技术要求及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饲料行业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奶牛精料补充料。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917-86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 GB 5918-86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法 GB/T 6432-94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94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GB/T 6434-9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 6435-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92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T 6437-92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光度法 GB/T 6438-92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92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93 饲料标签 GB/T 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GB 10647-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3 技术要求3.1 感官要求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3.2 水分3.2.1 北方:不高于14.0%。3.2.2 南方:不高于12.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b.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者; c.精料补充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3.3 加工质量3.3.1 成品粒度(粉料) 精料补充料99%通过2.80mm编织筛,1.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20%。3.3.2 混合均匀度 精料补充料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3.4 营养成分指标精料补充料的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 表 1 %产品分级 营 养 成分

粗蛋白 不低于 粗纤维 不高于 粗灰分 不高于 钙 磷 不低于

一级料 二级料三级料 22 2016 9 912 9 910 0.7-0.8 0.7-0.80.7-0.8 0.5 0.50.5

注:精料补充料中若包括外加非蛋白氮物质,以尿素计,应不超过精料量的1%(高产奶牛和使用氨化秸秆的奶牛慎用)并在标签中注明。3.5 卫生指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奶牛精料补充料卫生标准待定)。4 试验方法4.1 饲料采样方法:按GB 14699.1-93执行。4.2 水分:按GB 6435-86执行。4.3 成品粒度:按GB 5917-86执行。4.4 混合均匀度:按GB 5918-86招待。4.5 粗蛋白:按GB/T 6432-94执行。4.6 粗纤维:按GB/T 6434-94执行。4.7 粗灰分:按GB/T 6438-92执行。4.8 钙:按GB/T 6436-92执行。4.9 磷:按GB/T 6437-92执行。4.10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T 6432-6439和GB 5917的规定执行。4.11 食盐:按GB/T 6439-92执行。4.12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的建议值执行。 5 检验规则5.1 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试验项目,其中感官要求、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为出厂试验项目。5.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6 判定规则6.1 感官指标、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灰分、粗纤维、钙、磷、食盐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应符合GB 10648-93的要求。7.2 包装、运输、贮存 精料补充料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附录A(标准的附录)精料补充料营养成分分析允许误差表 表A1 %测定项目 标准规定值分析允许误差(绝对误差) 判定合格或 验收的界限

水分 ≤12.5 ≤14.0 0.4 0.4 ≤12.9 ≤14.4

粗蛋白 ≥16.0 ≥20.0≥22.0 0.6 0.80.9 ≥15.4 ≥19.2≥21.1

粗纤维 ≤9.0 ≤12.0 0.9 1.2 ≤9.9 ≤3.2

粗灰分 ≤9.0 ≤10.0 0.2 0.2 ≤9.2 ≤10.2

钙 0.70-1.80 0.14 0.56-1.94

磷 ≥0.5 0.1 ≥0.4

 

信息维护部门:市畜牧局 责任编辑:市畜牧局 联系方式:2317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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