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门应具备的条件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07-30 浏览次数:113

 

一、合法生产和经销防盗门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经各地区公安局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颁发生产和经销许可证。

(2)生产和经销防盗门必须经各地区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机关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合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5-92《防盗安全检查门通用技术条件》是生产和检测防盗门的唯一依据。合格的防盗门应具备如下功能:

(1)经专业人员用普通机械手工工具和便携式电动工具相互配合、净工作时间15分钟,在门体最薄弱处不能透615平方厘米开口。

(2)门体应抵抗30公斤砂袋冲击 9次而不产生断裂,即能防止强行闯入房间。

(3)合叶应能承受手工工具破坏。

(4)门锁应安装公安部推荐的三方位合格锁具。质量好的防盗门,一般都采用三方位锁具、六个合叶、门窗和门框加暗锁,即使合时被錾掉, 门也打不开,有些持证生产企业,虽然样品结构经检测合格了,但批量生产时却偷工减料,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牟取利润。

  许多走街串巷卖伪劣防盗门的流动户,他们的门用料薄、合叶小、焊接质量差、间距大、锁具简单、 不具备防盗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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