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保护消费者信息 商家泄密可罚一万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08-04 浏览次数:221

    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2日电(记者张晓晶)刚刚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搜集并擅自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发生这种行为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日前已获得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信息维护部门:省远教中心 责任编辑:王谦 联系方式:88726116
访问数量:33671088
版权所有:山东省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中心 鲁ICP备05035674号
电话 :(0531)88726026 电子信箱:webmaster@sd-taishan.com
2003-2004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