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通过的议程,这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从理论上说,一个人对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得来的,都应该能够说明其来源,官员当然也是如此。就一个政府官员来说,由于其掌握着可以用以寻租的权力,所以其名下的财产如果不能说明来源,就基本上可以推断为是非法所得。尽管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司法机关不掌握其确凿犯罪证据情形下,不宜将不能说明来源的官员名下财产简单归于是贪污受贿所得,以贪污受贿罪对其论处,但是由此而使嫌疑人逃避制裁或承担过轻的处罚,显然不利于使腐败犯罪行为得到更为有效的遏制。
在现实司法实践当中,由于部分腐败犯罪行为过于隐蔽与狡猾,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其确凿犯罪证据,结果造成部分腐败分子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有规定刑期过短,而得以大为减轻所能受到的处罚,也导致部分腐败分子在贪污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受到的处罚“严重倒挂”现象出现。如河南商城县公安局原局长谢声明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4万元,并对拥有人民币201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结果谢声明一案被判定属于受贿的仅有1.4万元,谢声明最终因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也正因为如此,包括部分法律界在内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质疑现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刑期过短,导致该罪名一定程度上成为部分腐败分子减轻法律制裁的“挡箭牌”、“避风港”与“救命稻草”,对于惩治犯罪、遏制腐败来说,修改刑法相关规定,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名罪刑罚标准,显然势在必行。
在现有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标准规定下,当司法机关对部分腐败犯罪不掌握确凿证据时,一些腐败分子为能减轻法律制裁,往往会咬紧牙关拒绝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所谓不能说明来源并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法说明,而是因为他们出于减轻惩罚目的而拒绝说明。如果说拒绝交代犯罪事实、抗拒法律态度恶劣,属于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范畴,那么一定程度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也就并不与法理相冲突。尽管公民拥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与自由,但是官员属于掌握公共权力、滥用权力必致社会利益受损的特殊群体,所以其诸多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受限,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之所需。
腐败分子敢于犯罪的胆量与腐败程度是与其所能受到的处罚力度成反比的,也就是说,所能受到的处罚越重,敢于以身试法的胆量越小,犯罪程度越轻,反之则胆量越大,犯罪程度越重,所以唯有强化包括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幅度在内对于腐败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才可能起到更为有力地遏制腐败犯罪发生的效用。当然,遏制腐败除了要强化对于腐败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之外,还需进一步健全预防腐败发生的相关制度。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说,在适度提高刑期处罚标准的同时,还需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唯其如此,才能对腐败犯罪行为标本兼治,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使国家、社会与公众利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维护。(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