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敞开“阳光执法”大门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08-22 浏览次数:97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早在2004年两会期间,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征询: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那你们如何更好地接受监督呢?

  面对社会热切关注的问题,“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正在用一个制度的创新、探索和实践来回应。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试点。人民监督员共对21270件“三类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不同意办案部门意见的930件,检察机关采纳543件。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将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过去,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某些环节和部位缺乏外部有序的刚性监督。有的人说,个别检察机关想查谁就查谁,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消化(如撤案、不起诉),执法随意性大。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都能够对检察工作进行了解,从而有效实现了全社会对执法部门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不是简单、笼统地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宏观地提提意见,而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保证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外部监督上探索出的新路子。”

  2004年以来每年的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呼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据统计,已经有全国人大代表500余人次提出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议案16项。去年,有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民监督员试点作为检察改革重要组成部分,也把检察机关“阳光执法”引向深入。对检察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等方面的内容,依法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深化检务公开;完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投诉制度;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多次上访案件听证制度;健全特约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检察机关正在从自身做起,推动外部监督,让执法更透明,促进了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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