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禁止在职党政县(处)级以上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06-27 浏览次数:151

    记者从辽宁省有关部门了解到,辽宁省将严格限定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

  按照辽宁省委组织部与辽宁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将不能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兼任,这是辽宁省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了解,辽宁省民政厅及辽宁省监察厅将对全省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其中一项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推行“政会分开”。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克宇说,“政会不分”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也与“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相违背。

  据介绍,此次辽宁省的“政会分开”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职能分开。社会团体要与其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处室的办公场所分开,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一些微观管理职能将逐步转移给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作用将更加突出。

  张克宇认为,这次清理整顿明确了职能分开的内容,即“把应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某些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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