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 (
2007-11-1
) 浏览次数:159
公民意识:
权利义务意识统一
记者 石国胜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摘自十七大报告
许多看起来不相干的事情,背后折射的,却是同一种时代的烙印。
湖南省常宁市一位名叫蒋石林的村主任,将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小车的行为违法;法学硕士郝劲松一再状告铁道部,认为火车春运期间涨价缺乏法律依据;律师状告全国牙防组织,质疑其为一些牙膏作质量认证的合法性……近年来,这些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而这,在社会领域中,却契合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公民意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写入其中,“公民意识”越发清晰。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路路教授认为,相对于历史上有关社会成员的其他称呼,例如“臣民”、“子民”来说,公民享有不容侵犯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那么,强化“公民意识”,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建设和谐社会,意义何在?
李路路分析,从权利的角度来说,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机制之一,是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就不会有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协调,社会成员相对独立的对于生存、利益和意愿的追求,构成了公民权利的基础。
李路路认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与公民义务的履行和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现代公民意识,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值得庆幸的是,随着“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和越来越多具有“公民”意识的社会成员的积极主张,我国“公民社会”已具雏形。“公民意识” 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有利于加快这一进程。